对租客而言
Section 21 的废除意味着,收回房产现在是一个须在法院面前对抗辩论的程序。房东不能在不列明并证明某一项理由的情况下,结束一份保障性滚动租约。租客有权进行抗辩;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都可通过住房损失预防咨询服务(Housing Loss Prevention Advice Service,HLPAS)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
法律参考
房东若要收回保障性滚动租约的房产,现在必须依据《1988 年住房法》第 8 条(Section 8,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
从这里开始
简短回答
收回房产的理由,即《1988 年住房法》附表 2 所列的 37 项理由(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它们是收回保障性租约房产的唯一途径。26 项属强制性:理由一经证明,法院必须下令收回房产(第 7(3) 条)。11 项属酌情性:仅在法院认为合理时才下令收回房产(第 7(4) 条)。房东须在 Section 8 通知中列明每一项理由(第 8(2) 条),且在该理由的通知期届满之前不得启动诉讼程序(第 8(4AA) 条)。
| 通知期 | 理由 |
|---|---|
| 4 个月 | 1, 1A, 1B, 2, 2ZA, 2ZB, 2ZC, 2ZD, 4A, 6, 6A, 6B |
| 2 个月 | 5, 5A, 5B, 5C, 5D, 5H, 7, 9 |
| 4 周 | 5E, 5F, 5G, 8, 10, 11, 18 |
| 2 周 | 4, 7B, 12, 13, 14ZA, 14A, 15, 17 |
| 无 | 7A 与 14:送达后即可启动诉讼程序(第 8(4) 条);收回令不得在送达后 14 天内生效(第 7(5D) 条) |
跳转至:全部理由一览表 · Ground 8,欠租 · Ground 12,违反租约。深入阅读:伦敦房东真正会用到的那几条理由及《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之后的 Ground 8 与欠租。
Section 21(第 21 条)——即「无过错」通知——已被废除。现在,每一项收回房产的请求都必须立足于《1988 年住房法》附表 2(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修订)所列的某一项理由。本页是各项理由、其通知期,以及每项理由属强制性(一经证明,法院必须下令收回房产)抑或酌情性(仅在法院认为合理时才下令收回房产)的对照表。
新的现实
Section 21 的废除意味着,收回房产现在是一个须在法院面前对抗辩论的程序。房东不能在不列明并证明某一项理由的情况下,结束一份保障性滚动租约。租客有权进行抗辩;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都可通过住房损失预防咨询服务(Housing Loss Prevention Advice Service,HLPAS)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
Section 8 现在是唯一的机制。通知(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私人租赁市场用 Form 3A)必须援引所依据的具体理由,附上规定的通知期,并以足以使法院信服的证据加以支持。即便依据强制性理由,从发出通知到取得收回房产令,法院程序通常也要历时数月——租客抗辩时则更久。房东不应假定通知期一届满便能立即收回房产。
操作上的现实是,每一项受托管理租赁的收回房产请求,现在都是一项有据可查、以证据为依据的工作。我们在发出任何 Section 8 通知时核查押金保护情况(若押金未依经修订的《2004 年住房法》第 215 条受到保护,法院将不会下令收回房产)。我们依房东指示准备并送达通知,并与房东的驱逐专业人士,或与已投保的租金保障保险公司(如有)协调配合。
强制性理由
这些是私人租赁市场中经常出现的理由。在「无过错」的 Section 21 通知被废除之后,下列强制性理由是一经证明便能确保收回房产结果的唯一途径——而每一项都附有严格的法定先决条件。
房东(或其近亲属)打算将房产用作其唯一或主要住所。通知期:4 个月。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12 个月内届满。
房东打算出售。通知期:4 个月。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12 个月内届满。不得用于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订立的非短期保障性(「终身」)租赁。
贷款机构为执行按揭而要求取得空置的房产。通知期:4 个月。
该房产是租给全日制学生的 HMO(多人合租房屋,需专门牌照),或位于此类 HMO 之中,且房东打算重新租给新一批学生。通知期:4 个月,须在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间结束。房东必须在租赁开始前已书面通知,告知可能会使用这一理由。
房产留作神职人员的居所,供其在此履行其职务。通知期:2 个月。
因受雇于房东(或经与雇主约定)而获得的租赁,且租客已结束该雇佣关系;或该租赁系为雇佣的初期阶段而设,而该目的已经达成。通知期:2 个月。(此前为理由 16,当时属酌情性;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14 段重新编号为 5C 并改为强制性。)
通知期:4 个月。一般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6 个月内送达。
出租该住宅会违反禁业令;已发出整改通知或禁止通知;HMO 或选择性出租牌照被拒发或被撤销;HMO 的居住人数超过牌照所允许的上限;或规划执法通知或禁制令使继续居住无法相容。通知期:4 个月。
租赁已转移给某人,而此人在原租客死亡前并未将该房产作为其唯一或主要住所占用(或在特定的继承情形下,新租客继承了一份特殊租赁)。通知期:2 个月。诉讼必须在死亡之日起 12 个月内启动。
租客(或与其同住或到访者)已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违反禁制令、违反一项使其在 48 小时以上不得占用房产的封闭令,或类似情形。无最短通知期——诉讼可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提起(第 8(4) 条),但收回令不得在送达后 14 天内生效(第 7 条)。
国务大臣已通知房东,租客不具备、或已失去占用房产的移民许可。通知期:2 周。
在 Section 8 通知之日以及法院庭审之日,租客都必须拖欠至少 13 周的租金(按周或按两周计的租赁)或至少 3 个月的租金(按月计的租赁)。该门槛已由《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24 段,从《租户权利法案》之前的 8 周/2 个月提高。仅因租客尚未收到 Universal Credit(统一福利金)发放而未付的任何款项,不予计入。通知期:4 周,且法院不得免除此项通知要求(第 8(5) 条)。我们的Ground 8 欠租指南说明了哪些款项计入,以及第一步该做什么。
酌情性理由
在酌情性理由下,法院拥有裁量权。即便理由已经证明,法院仍可拒绝收回房产、可中止该命令,或可附条件地下令收回房产。酌情性理由往往涉及欠租低于理由 8 门槛的情形、租金以外的租赁义务违约,以及低于理由 7A 门槛的反社会行为案件。
在该命令生效时,已经或将会有适合租客的其他住所可供使用。通知期:2 个月。
在通知之日以及诉讼开始时,租客拖欠部分租金。通知期:4 周。
存在迟付的惯常模式,即便在通知之日并无欠租。通知期:4 周。
租赁项下租金支付以外的义务被违反或未履行:擅自改建、转租,以及类似违约。通知期:2 周。此项理由属于附表 2 第二部分(Part II),法院仅在认为合理时才下令收回房产(第 7(4) 条)。
由于租客的损毁、疏忽或违约行为(或租客未对其采取合理措施的同住者的此类行为)所致。通知期:2 周。
租客(或同住或到访者)的行为对在该地区居住、到访或从事合法活动者造成滋扰或困扰,或已被判犯有将住宅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目的之罪,或在该地区犯有可公诉罪行。无最短通知期——诉讼可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提起(第 8(4) 条),但收回令不得在送达后 14 天内生效(第 7 条)。
通知期:2 周。
由租客,或租客未对其采取合理措施的同住者所致。通知期:2 周。
由租客或经租客唆使之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通知期:2 周。
完整清单
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的《1988 年住房法》附表 2 载有 37 项现行理由:26 项强制性理由(第 I 部分——理由一经证明,法院必须下令收回房产)与 11 项酌情性理由(第 II 部分——仅当法院认为合理时才下令收回房产)。下表列出全部理由及第 8(4AA) 条规定的最短通知期。理由 3(度假出租)已被 RRA 删除,理由 16 已重新编号为 5C,故均不在表中。每行均为摘要;以各理由自身的条件为准。
| 理由 | 类型 | 适用情形 | 通知期 |
|---|---|---|---|
| 1 | 强制性 | 房东或其近亲(配偶或伴侣、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或伴侣的子女、孙子女)需要该房产作为唯一或主要住所。租赁须在相关日期至少一年前开始。 | 4 个月 |
| 1A | 强制性 | 房东拟出售永久产权或租赁产权,或授予 21 年以上的租约。租赁须已满一年(或已送达强制征购通知)。不适用于遗留保障性租赁(2026 年 5 月 1 日前订立且当时并非短期保障租赁:S.I. 2026/421 第 5 条)。 | 4 个月 |
| 1B | 强制性 | 私人注册社会住房提供机构拟出售或重新出租一套依租购协议(rent-to-buy)出租、且协议所载期间已届满的房产。 | 4 个月 |
| 2 | 强制性 | 享有出售权的抵押贷款机构需要腾空房产以出售。 | 4 个月 |
| 2ZA | 强制性 | 房东本身是上级租约下的租客,而该上级租约在相关日期起 12 个月内将因有效通知或固定期限届满而终止。 | 4 个月 |
| 2ZB | 强制性 | 房东依一份 21 年以上的上级租约持有该房产,而该租约在相关日期起 12 个月内届满,或在届满后已被通知终止。 | 4 个月 |
| 2ZC | 强制性 | 上级房东在中间房东的租约终止后、于过去六个月内(依第 18 条)成为租客的房东,且前任房东属注册社会住房提供机构、农业租户或其他列明类别。 | 4 个月 |
| 2ZD | 强制性 | 因一份 21 年以上的上级租约终止,上级房东于过去六个月内(依第 18 条)成为租客的房东。 | 4 个月 |
| 4 | 强制性 | 在租赁开始前的 12 个月内,该房产曾由指定教育机构出租给学生(附表 1 第 8 段所指的租赁)。 | 2 周 |
| 4A | 强制性 | 出租给全日制学生的多人合租住宅(HMO):房东在租赁前已书面声明可能援引本理由,租赁在开始前不超过六个月订立,相关日期落在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间,且房东拟再次出租给学生。 | 4 个月 |
| 5 | 强制性 | 该房产为宗教神职人员的住所而持有,现需供神职人员居住。 | 2 个月 |
| 5A | 强制性 | 房东需要该房产以安置合资格的农业工人。 | 2 个月 |
| 5B | 强制性 | 私人注册社会住房提供机构为与雇佣相关的居住者持有该房产,并需将其出租给符合该等要求的人,而现租客并不符合。 | 2 个月 |
| 5C | 强制性 | 租客因受雇于房东(或依与雇主的协议)而获安置,现已离职;或租赁系为雇佣初期提供住宿而设,且该目的已达成。原理由 16。 | 2 个月 |
| 5D | 强制性 | 私人注册社会住房提供机构的租赁合同载有与雇佣相关的要求,而租客已不再符合。 | 2 个月 |
| 5E | 强制性 | 房东需要该房产用作支持性住房出租,而租客当初并非为接受照护、支持或监护而承租。 | 4 周 |
| 5F | 强制性 | 支持性住房:租赁所依据的支持服务已结束,或租客已不再需要或接受该服务。 | 4 周 |
| 5G | 强制性 | 租客系依地方政府的无家可归者安置义务(《1996 年住房法》第 193 条)获安置;地方政府已通知房东不再需要该租赁,且相关日期在该通知后 12 个月内。 | 4 周 |
| 5H | 强制性 | 注册社会住房提供机构或慈善机构依书面资格条件出租该房产,而租客已不再符合该等条件。 | 2 个月 |
| 6 | 强制性 | 房东(或本理由所列表格中的人)拟拆除、重建或进行无法在租客居住期间合理开展的重大工程。租赁须已满六个月,除非已送达强制征购通知。 | 4 个月 |
| 6A | 强制性 | 相关社会房东为重建租客原住所而将其安置于本房产,且合适、可负担的替代住房(原住所或其他房屋)已可提供。 | 4 个月 |
| 6B | 强制性 | 为遵守执法行动而需收回房产:禁止令;列明过度拥挤的改善通知;禁用令;HMO 或第 3 部分许可证被拒或被撤销;HMO 入住人数超出许可上限;或与继续居住不相容的规划执法通知或禁制令。 | 4 个月 |
| 7 | 强制性 | 租赁依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转归一名并未以该房产为唯一或主要住所居住的人;须在原租客去世后 12 个月内提起诉讼。 | 2 个月 |
| 7A | 强制性 | 严重反社会行为:在房产内或附近、或针对房东或其员工的严重罪行定罪;违反禁制令或刑事行为令;使人 48 小时以上不得进入的封闭令;或因违反噪音消除通知或命令而被定罪。 | 自送达之日起* |
| 7B | 强制性 | 内政部已通知房东,租客或一名成年居住者因其移民身份而不具备占用该房产的资格。 | 2 周 |
| 8 | 强制性 | 严重欠租:在通知送达时及庭审时均至少欠付三个月租金(按周或双周付租的为 13 周)。仅因通用信贷(Universal Credit)住房补助尚未到账而未付的租金不计入。 | 4 周 |
| 9 | 酌情性 | 在收回令生效时,租客已有或将有合适的替代住房。 | 2 个月 |
| 10 | 酌情性 | 诉讼开始时有部分租金未付,且(除非法院豁免通知)在通知送达时已处于欠付状态。 | 4 周 |
| 11 | 酌情性 | 租客持续拖延支付租金,无论诉讼开始时是否仍有欠款。 | 4 周 |
| 12 | 酌情性 | 租赁项下租金支付以外的义务被违反或未履行。 | 2 周 |
| 13 | 酌情性 | 因租客(或租客未采取合理步骤令其迁出的其他居住者)的毁损、疏忽或过失,房产或公共部分的状况恶化。 | 2 周 |
| 14 | 酌情性 | 对邻居、访客或该地区内任何合法活动者造成滋扰或困扰;或因将房产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目的、或在该地区犯有可公诉罪行而被定罪。 | 自送达之日起* |
| 14ZA | 酌情性 | 租客或居住于房产内的成年人因在英国骚乱现场犯下的可公诉罪行而被定罪。 | 2 周 |
| 14A | 酌情性 | 仅限社会房东:一对伴侣中的一方因另一方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而离开该房产,且不太可能返回。 | 2 周 |
| 15 | 酌情性 | 房东提供的家具因租客或其他居住者的不当使用而损坏。 | 2 周 |
| 17 | 酌情性 | 房东因租客或受租客唆使者明知或轻率作出的虚假陈述而被诱导授予租赁。 | 2 周 |
| 18 | 酌情性 | 支持性住房:租客无理拒绝与提供支持服务的人员合作。 | 4 周 |
* 理由 7A 与 14:诉讼可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提起(第 8(4) 条),但收回令不得在送达后 14 天内生效(第 7 条)。通知援引多项理由时,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间(第 8(4AA) 条)。通知期读自修订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的法案文本;规定表格载于 gov.uk 的「Assured tenancy forms」。
不在适用范围内
《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引入了若干仅适用于特定房东类别的理由:社会住房的注册供应方(PRP)、注册慈善机构、支持性住所提供方、农业房东、社会房东,或依地方当局无家可归者安置职责而出租的房东。这些理由包括理由 1B、2ZA-2ZD、4、5A、5B、5D、5E、5F、5G、5H、6A、14A 与 18。
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Harvey W James 并不管理落入这些理由范围的租赁。我们在此列出,仅为完整起见。当上述任何理由似与某一受托管理房产相关时,我们会上呈至董事并在送达通知前取得法律意见。
送达之前
房东可在一份 Section 8 通知中援引一项以上的理由。当通知援引的各项理由通知期不同时,适用其中最长的可适用期间(《1988 年住房法》第 8(4AA) 条,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3(3)(e) 条取代原第 8(4A)–(4B) 条)。在欠租情形下,将理由 8 与理由 10、11 合并使用是一种常见做法——若庭审之日达到欠租门槛,理由 8 确保走强制性途径;若到庭审之日欠租已偿还至低于理由 8 门槛,理由 10 与 11 则作为酌情性的备选依据。
理由 3(度假住所)已被《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8 段从附表 2 中删除,不再可用。
即便依据强制性理由,法院程序也可能历时数月。租客有权对该请求进行抗辩,并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通过 HLPAS 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房东不应假定通知期一届满便能立即收回房产。
仅当租赁押金存放于认可的保护计划、且该计划的要求与规定信息均已履行时,法院方可下令收回房产(《2004 年住房法》第 215 条,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26 条取代)。该限制不适用于理由 7A 或 14,亦不适用于押金已全额或按约定扣减后退还、或第 214 条申请已获裁定的情形。Harvey W James 在受托管理租赁发出任何 Section 8 通知时,都会核查押金保护情况。当保护尚未到位时,我们会在送达任何通知之前先将其落实到位——或由房东纠正该状况。
一旦私人租赁市场数据库上线(登记义务见《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82 条;GOV.UK 的分区推行自 2026 年 12 月 15 日开始,伦敦自 2027 年 7 月 15 日起、截止 2027 年 10 月 14 日),在房东违反该义务期间,法院不得下令收回房产,理由 7A 或理由 14 除外(《1988 年住房法》第 7(5ZC) 条,经 RRA 第 90 条增订)。登记须由房东本人启动;我们会在登记窗口开放时通知每一位受托管理的房东,并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办理登记。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私人租赁市场规定的表格是 Form 3A——即对私人租赁市场中依保障性租赁或保障性农业占用出租的房产寻求收回房产的通知(《2026 年保障性租赁(私人租赁市场)(法定表格与过渡规定)(英格兰)条例》,SI 2026/354),Form 3 现为社会住房版本——发布于 gov.uk 的「Assured tenancy forms(保障性租赁表格)」之下。请使用送达之日的现行版本。有瑕疵的通知将受到质疑,可能需要重新送达,并由此重新起算通知期。
受托管理租赁流程
在受托管理租赁中,欠租处理流程有据可查,并通过 Goodlord 的 Lettings Accounts 平台运作。下表以通俗语言概括《核心条款与收费》(Essential Terms and Charges)v2.4.0(2026 年 10 月 6 日)§70 [POSSESSION-002]。
驱逐是在其他途径均已用尽之后的最后手段。当已投保租金保障保险与租客驱逐保险时,我们向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由保险公司接手沟通。当未投保任何保险时,我们协助房东委托驱逐专业人士;法律与诉讼费用由房东承担,并可向租客追偿。
常见问题
即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的《1988 年住房法》(Housing Act 1988)附表 2 所列的 37 项理由。第 1 部分载有 26 项强制性理由:只要证明其中一项成立,法院就必须作出收回房产令(第 7(3) 条)。第 2 部分载有 11 项酌情性理由:法院只有在认为合理时才会作出收回房产令(第 7(4) 条)。房东必须在 Section 8 通知中写明所依据的每一项理由并附具体细节(第 8(2) 条)。
第 8(4AA) 条规定了四种通知期,均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四个月:理由 1、1A、1B、2、2ZA 至 2ZD、4A、6、6A 和 6B。两个月:理由 5、5A 至 5D、5H、7 和 9。四周:理由 5E、5F、5G、8、10、11 和 18。两周:理由 4、7B、12、13、14ZA、14A、15 和 17。理由 7A 和 14 没有最短通知期(第 8(4) 条)。若一份通知列出多项理由,则适用其中最长的通知期。
理由 8 是强制性的欠租理由。在 Section 8 通知送达时及庭审时,按月付租的须至少欠付三个月租金,按周或双周付租的须至少欠付 13 周租金。仅因通用信贷(Universal Credit)住房补助尚未到账而未付的租金不计入。通知期为四周,且法院不得就理由 8 免除通知要求(第 8(5) 条)。
理由 12 是一项酌情性理由:租赁项下租金支付以外的义务被违反或未履行,例如未经授权转租,或未经同意进行改动。通知期为两周(第 8(4AA) 条)。由于理由 12 位于附表 2 第 2 部分,法院只有在认为合理时才会作出收回房产令(第 7(4) 条),因此违约行为及其严重程度都必须有证据证明。
相关页面
如需了解伦敦私人房东切实会用到的五项理由及每项所需的证据,请阅读2026 年的 Section 8 收回房产理由。如涉及欠租,请阅读《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之后的欠租:Ground 8。如需完整的后《租户权利法案》监管框架,见《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如需面向房东的服务主张,见房东页面。如需我们操作条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版本,见房东服务条款。如需完整的租客权利解读,见租客页面。如需投诉程序及两条外部纠纷救济途径,见内部投诉处理程序。如有具体问题,见常见问题。如需查阅术语,见术语表。
联系方式与登记册
本页反映 Harvey W James 对《1988 年住房法》(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尤其是第 8 条及附表 2、对《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26 号)尤其是第 5 条及附表 1,以及对 MHCLG《收回房产理由:致房东与出租代理的指引》(2026 年 5 月 1 日更新)的操作性理解。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法案的正式文本请以 legislation.gov.uk 为准;就您的具体情况,请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最近一次审阅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对照 legislation.gov.uk 公布的《1988 年住房法》第 7、8 条及附表 2、《2004 年住房法》第 215 条(Statute Law Database,修订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并对照 Essential Terms and Charges v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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