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客而言
Section 21 的废除意味着,收回房产现在是一个须在法院面前对抗辩论的程序。业主不能在不列明并证明某一项理由的情况下,结束一份保障性周期租赁。租客有权进行抗辩;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都可通过住房损失预防咨询服务(Housing Loss Prevention Advice Service,HLPAS)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
法律参考
业主若要收回保障性周期租赁的房产,现在必须依据《1988 年住房法》第 8 条(Section 8,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
从这里开始
Section 21(第 21 条)——即「无过错」通知——已被废除。现在,每一项收回房产的请求都必须立足于《1988 年住房法》附表 2(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修订)所列的某一项理由。本页是各项理由、其通知期,以及每项理由属强制性(一经证明,法院必须下令收回房产)抑或酌情性(仅在法院认为合理时才下令收回房产)的对照表。
新的现实
Section 21 的废除意味着,收回房产现在是一个须在法院面前对抗辩论的程序。业主不能在不列明并证明某一项理由的情况下,结束一份保障性周期租赁。租客有权进行抗辩;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都可通过住房损失预防咨询服务(Housing Loss Prevention Advice Service,HLPAS)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
Section 8 现在是唯一的机制。通知(Form 3)必须援引所依据的具体理由,附上规定的通知期,并以足以使法院信服的证据加以支持。即便依据强制性理由,从发出通知到取得收回房产令,法院程序通常也要历时数月——租客抗辩时则更久。业主不应假定通知期一届满便能立即收回房产。
操作上的现实是,每一项受托管理租赁的收回房产请求,现在都是一项有据可查、以证据为依据的工作。我们在发出任何 Section 8 通知时核查押金保护情况(若押金未依经修订的《2004 年住房法》第 215 条受到保护,法院将不会下令收回房产)。我们依业主指示准备并送达通知,并与业主的驱逐专业人士,或与已投保的租金保障保险公司(如有)协调配合。
强制性理由
这些是私人租赁市场中经常出现的理由。在「无过错」的 Section 21 通知被废除之后,下列强制性理由是一经证明便能确保收回房产结果的唯一途径——而每一项都附有严格的法定先决条件。
业主(或其近亲属)打算将房产用作其唯一或主要住所。通知期:4 个月。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12 个月内届满。
业主打算出售。通知期:4 个月。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12 个月内届满。不得用于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订立的非短期保障性(「终身」)租赁。
贷款机构为执行按揭而要求取得空置的房产。通知期:4 个月。
该房产是租给全日制学生的 HMO(多人合租房屋,需专门牌照),或位于此类 HMO 之中,且业主打算重新租给新一批学生。通知期:4 个月,须在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间结束。业主必须在租赁开始前已书面通知,告知可能会使用这一理由。
房产留作神职人员的居所,供其在此履行其职务。通知期:2 个月。
因受雇于业主(或经与雇主约定)而获得的租赁,且租客已结束该雇佣关系;或该租赁系为雇佣的初期阶段而设,而该目的已经达成。通知期:2 个月。(此前为理由 16,当时属酌情性;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14 段重新编号为 5C 并改为强制性。)
通知期:4 个月。一般不得在租赁的最初 6 个月内送达。
出租该住宅会违反禁业令;已发出整改通知或禁止通知;HMO 或选择性出租牌照被拒发或被撤销;HMO 的居住人数超过牌照所允许的上限;或规划执法通知或禁制令使继续居住无法相容。通知期:4 个月。
租赁已转移给某人,而此人在原租客死亡前并未将该房产作为其唯一或主要住所占用(或在特定的继承情形下,新租客继承了一份特殊租赁)。通知期:2 个月。诉讼必须在死亡之日起 12 个月内启动。
租客(或与其同住或到访者)已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违反禁制令、违反一项使其在 48 小时以上不得占用房产的封闭令,或类似情形。无法定通知期——业主可立即向法院申请,但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法院不得下令收回房产。
国务大臣已通知业主,租客不具备、或已失去占用房产的移民许可。通知期:2 周。
在 Section 8 通知之日以及法院庭审之日,租客都必须拖欠至少 13 周的租金(按周或按两周计的租赁)或至少 3 个月的租金(按月计的租赁)。该门槛已由《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24 段,从《租户权利法案》之前的 8 周/2 个月提高。仅因租客尚未收到 Universal Credit(统一福利金)发放而未付的任何款项,不予计入。通知期:4 周。
酌情性理由
在酌情性理由下,法院拥有裁量权。即便理由已经证明,法院仍可拒绝收回房产、可中止该命令,或可附条件地下令收回房产。酌情性理由往往涉及欠租低于理由 8 门槛的情形、租金以外的租赁义务违约,以及低于理由 7A 门槛的反社会行为案件。
在该命令生效时,已经或将会有适合租客的其他住所可供使用。通知期:2 个月。
在通知之日以及诉讼开始时,租客拖欠部分租金。通知期:4 周。
存在迟付的惯常模式,即便在通知之日并无欠租。通知期:4 周。
未经许可饲养宠物、擅自改建、转租,以及类似违约。通知期:2 周。
由于租客的损毁、疏忽或违约行为(或租客未对其采取合理措施的同住者的此类行为)所致。通知期:2 周。
租客(或同住或到访者)的行为对在该地区居住、到访或从事合法活动者造成滋扰或困扰,或已被判犯有将住宅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目的之罪,或在该地区犯有可公诉罪行。无法定通知期——业主可立即向法院申请,但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法院不得下令收回房产。
通知期:2 周。
由租客,或租客未对其采取合理措施的同住者所致。通知期:2 周。
由租客或经租客唆使之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通知期:2 周。
不在适用范围内
《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引入了若干仅适用于特定业主类别的理由:社会住房的注册供应方(PRP)、注册慈善机构、支持性住所提供方、农业业主、社会业主,或依地方当局无家可归者安置职责而出租的业主。这些理由包括理由 1B、2ZA-2ZD、4、5A、5B、5D、5E、5F、5G、5H、6A、14A 与 18。
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Harvey W James 并不管理落入这些理由范围的租赁。我们在此列出,仅为完整起见。当上述任何理由似与某一受托管理房产相关时,我们会上呈至董事并在送达通知前取得法律意见。
送达之前
业主可在一份 Section 8 通知中援引一项以上的理由。当通知援引的各项理由通知期不同时,适用其中最长的可适用期间(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5 条新增的《1988 年住房法》第 8(4AA) 条)。在欠租情形下,将理由 8 与理由 10、11 合并使用是一种常见做法——若庭审之日达到欠租门槛,理由 8 确保走强制性途径;若到庭审之日欠租已偿还至低于理由 8 门槛,理由 10 与 11 则作为酌情性的备选依据。
理由 3(度假住所)已被《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附表 1 第 8 段从附表 2 中删除,不再可用。
即便依据强制性理由,法院程序也可能历时数月。租客有权对该请求进行抗辩,并在任何收回房产庭审之前及当日,通过 HLPAS 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业主不应假定通知期一届满便能立即收回房产。
若押金未在政府认可的租赁押金保护计划中受到保护(经修订的《2004 年住房法》第 215 条),法院将不会下令收回房产。Harvey W James 在受托管理租赁发出任何 Section 8 通知时,都会核查押金保护情况。当保护尚未到位时,我们会在送达任何通知之前先将其落实到位——或由业主纠正该状况。
一旦私人租赁市场数据库上线(《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92 条,预计 2026 年底),未在该数据库登记将使业主无法提出 Section 8 收回房产请求,严重反社会行为的情形除外。我们通过 Lettspay 代受托管理的客户办理登记;对于非受托管理的客户,我们也可应请求提供同样的服务。
规定的表格是 Form 3——即对依保障性租赁出租的房产寻求收回房产的通知——发布于 gov.uk 的「Assured tenancy forms(保障性租赁表格)」之下。请使用送达之日的现行版本。有瑕疵的通知将受到质疑,可能需要重新送达,并由此重新起算通知期。
受托管理租赁流程
在受托管理租赁中,欠租处理流程有据可查,并通过 Goodlord 的 Lettings Accounts 平台运作。下表以通俗语言概括 ETC v2.1.5 §70 [POSSESSION-002]。
驱逐是在其他途径均已用尽之后的最后手段。当已投保租金保障保险与租客驱逐保险时,我们向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并由保险公司接手沟通。当未投保任何保险时,我们协助业主委托驱逐专业人士;法律与诉讼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可向租客追偿。
联系方式与登记册
本页反映 Harvey W James 对《1988 年住房法》(经《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修订)尤其是第 8 条及附表 2、对《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第 26 号)尤其是第 5 条及附表 1,以及对 MHCLG《收回房产理由:致业主与出租代理的指引》(2026 年 5 月 1 日更新)的操作性理解。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法案的正式文本请以 legislation.gov.uk 为准;就您的具体情况,请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最近一次对照核查依据为核心条款与收费文件(Essential Terms and Charges)v2.1.5(202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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