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参考
养宠申请
申请的权利在《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下,养宠的新法定权利如何运作
在《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下,每一位租客都享有请求许可、在租赁房产中饲养宠物的法定权利,而业主不得再无理拒绝。
从这里开始
其机制是《1988 年住房法》(Housing Act 1988)第 16A 与第 16B 条,由 RRA 第 11 条插入。该框架赋予租客一条提出请求的法定途径、给予业主一段确定的法定回应期、阐明何为合理拒绝,并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设立通往 First-tier Tribunal(一级裁判所)的途径。这一权利并非绝对。业主仍可基于合理理由说不,并仍可要求租客投保宠物损坏保险。本页面阐明运营规则、各项时限,以及在 Harvey W James 受托管理房产上,租客与业主应当遵循的流程。受托管理房产上的租客养宠请求,请致信 lettings@harveywjames.com。
权利的由来
这一权利从何而来
在 RRA 之前,租客能否饲养宠物,取决于租赁合同。许多租赁合同载有绝对的「禁止养宠」条款,未经许可便饲养宠物的租客即属违约。RRA 从两方面改变了这一立场。第一,《1988 年住房法》第 16A 条(由 RRA 第 11 条插入)赋予每一位保障性周期租客以书面请求饲养宠物的法定权利。第二,业主须在一段法定时限内给予书面回应,且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
这一权利适用于后 RRA 制度下的所有保障性周期租赁,包括原本在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作为保障性短期租赁(AST)设立、其后已转为周期性的租赁。写入租赁合同的「禁止养宠」条款,并不能凌驾于该法定权利之上;法定权利优先于与之相抵触的合同条款。
流程
一项养宠请求如何运转
想询问不止一只宠物的租客,应提出一份列明所有宠物的单一请求。28 天的法定回应期(见下文)自请求收到之日起算,而非自每只宠物被列明之日起算,因此合并为一份请求,对双方在操作上都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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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客提出请求
租客以书面提出请求,载明其拟饲养的宠物。在受托管理房产上,途径是致信 lettings@harveywja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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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回应 · 28 天内
业主须在 28 天内给予书面回应 — 若合理地要求补充信息一次,则为 35 天。在该窗口内不予回应,默认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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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予,或基于合理理由拒绝
业主准予请求,或仅可基于合理理由拒绝 — 最常见的是上级业主或上级租约的条款。同意可以投保宠物损坏保险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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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理拒绝即构成违约
无理拒绝违反了默示条款。租客可将此事提交 First-tier Tribunal(Property Chamber,房产庭),后者可予以确认、推翻,或附条件准予同意。
第一步
法定请求 — 租客如何提出
租客以书面提出请求,致业主(或在房产受托管理时,致业主的代理)。在 Harvey W James 受托管理房产上,途径是致信 lettings@harveywjames.com。请求必须载明租客拟饲养的宠物。最佳做法(也是我们在 HWJ 所要求的)是包含物种、品种、年龄、预期成年体型,以及一段关于宠物将如何在房产中生活的简短说明。当宠物为犬或猫时,附上租客已持有的任何兽医登记或芯片记录。租客无需为宠物提供品行证明,但在请求阶段主动提供相关信息,通常能加快决定,并减少后续往来。
计时
28 天的法定回应窗口
《1988 年住房法》第 16B 条(由 RRA 第 11 条插入)要求业主在收到请求后 28 天内给予书面回应。回应必须是明确的是或否,若为否则须附理由。业主可向租客索取补充信息一次 — 例如,澄清品种或索取兽医记录。当索取补充信息时,业主自收到补充信息起获得 额外七天 给予最终回应。因此,总的最长窗口为 28 天(请求至回应)或 28 + 7 = 35 天(请求至补充信息回应)。在法定窗口内未予回应的业主,视为已默认给予同意。
在受托管理房产上,我们以首次回应 14 天 为目标运作。法定的 28 天是上限;处于稳定租期中的租客通常不愿等满整个期限,而及时回应的业主在续租周期上能保有善意。对于一处没有强烈反对因素的房产上的常规请求(例如,一套有严格禁宠楼宇规定的一居室公寓),回应通常在当周内。
边界
何为合理拒绝
该法并未列举拒绝的「合理」理由,但判例法与 RRA 之前的指引指向一组确定的情形。以下类别是我们在受托管理房产上据以进行评估的方式;它们并非法定定义,但反映了在事项被提交时裁判所会接受的那种推理。
- 楼宇规定的禁止。当房产为租赁产权(leasehold)公寓、而上级租约(head-lease)或楼宇规章禁止养宠(或禁止特定物种)时,业主有合理理由拒绝。我们会在回应前核实上级租约的立场。来自永久产权方的「公寓内一律禁宠」立场,本身有时也可在 RRA 下受到质疑,但就受托管理房产的回应层面而言,租赁产权方的限制即为充分理由。
- 房产不适宜。一只大型犬住在单间公寓、一只需要房产无法容纳的受控环境围栏的异宠,或一只其身体需求房产无法满足的宠物。门槛是真正的不适宜,而非个人偏好。
- 损坏风险超出保险所能覆盖的范围。其风险状况实质性地超出押金与标准宠物损坏保险所能应对的损坏程度的宠物。这是一个狭义的类别;多数宠物损坏情形都在覆盖范围内。
- 健康、安全或卫生理由。依《1976 年危险野生动物法》(Dangerous Wild Animals Act 1976)受禁的宠物、依《1991 年危险犬只法》(Dangerous Dogs Act 1991)属禁养品种的犬只,或其存在对其他住户或邻居造成有据可查的健康或安全风险的物种。
- 有据可查的既往违约。当同一租客曾未经授权在该房产饲养宠物,且有损坏、滋扰或违反条件的证据时,该历史是拒绝新请求的合理理由。
该法与判例法不接受为合理的理由包括:缺乏具体依据的一刀切「禁止养宠」政策;业主个人偏好;并非针对该宠物或该房产的、对损耗的泛泛担忧;以及并非锚定于租客历史或具体动物之证据的、对损坏的恐惧。
条件
宠物损坏保险 — 标准条件
当请求获准时,业主可要求租客投保 宠物损坏保险 作为同意的条件。《1988 年住房法》第 16B(3) 条(经 RRA 修订)明确允许这一点。《2019 年租客收费法》也作了相应修订以允许此项 — 宠物损坏保险是一项准予的付款,而非禁收的费用。在受托管理房产上,我们将宠物损坏保险作为养宠同意的标准条件。租客直接向核准的提供方安排保单;保单须覆盖整个租期,并须将业主列为相关方。
标准保额按不低于该房产两个月租金来设定。这是运营基准;保单本身是租客与保险人之间的事,当押金实质性地小于两个月租金、或宠物属高风险时,限额可以更高。保单费用由租客承担,且在押金与租金之外另计。
若您不同意
当租客不同意该决定时
若业主拒绝请求,而租客认为该拒绝不合理,租客有权将此事提交 First-tier Tribunal(Property Chamber,一级裁判所·房产庭)。裁判所会审视请求、回应、拒绝所给的理由,以及房产与租期的周边情况。裁判所可确认该拒绝、予以推翻,或附条件准予同意(例如,以宠物损坏保险及具体的行为条件为前提的同意)。当业主未在法定窗口内回应时,同样可循裁判所途径 — 在该情形下,法律将其视为已默认给予同意,但租客可请求裁判所正式确认这一立场。
当事项进入裁判所时,对于 Harvey W James(作为代理)如何处理该请求的投诉,Property Redress Scheme 也是一条途径。PRS 会员资格及通往 Ombudsman(调解专员)的途径,载于 内部投诉处理程序。
退租时
租期结束时会发生什么
退租时,任何与宠物相关的损坏,会在标准的租期结束验房中一并评估。扣减的优先次序是:宠物损坏保险为首选途径(租客通过其保单理赔);超出保险与押金之外的任何剩余损失,在适用时通过 Goodlord 租金保障与法律费用(Rent Protection and Legal Expenses)保障理赔(押金补足条款参见 租金保障 页面)。依标准的物业清单与退房方法,合理损耗不纳入任何索赔。
更广泛的制度
本框架如何融入后 RRA 制度的其余部分
养宠权利处于更广泛的 RRA 改革方案之内:保障性周期租赁(该法第 1 部分)、预付租金与竞价的限制(第 6 与第 8 条)、Section 21(第 21 条)的废除、Section 8(第 8 条)理由(参见 Section 8 收回房产理由),以及 Awaab’s Law(自 2027 年起施行,参见 Awaab’s Law(阿瓦布法))。它是该法中与周期制度切换同日(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部分之一,因此在该日当日或其后存续的所有保障性周期租赁,都受其约束。
驱动上述一切的更广泛监管框架,参见 《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业主运营立场,参见 房东。租客生命周期,参见 租客。术语释义,参见 术语表。具体问题,参见 常见问题。
实用联系方式与注册登记
实用联系方式与注册登记
联系服务台
- 受托管理房产上的养宠请求: lettings@harveywjames.com,020 3865 1500
- 业主与租赁管理: 020 3865 1500,landlord@harveywjames.com
- 一般咨询: info@harveywjames.com
- 后续管理与投诉: aftercare@harveywjames.com
本页面描述 Harvey W James 在《2025 年租户权利法案》(尤其是第 11 条)与《1988 年住房法》(尤其是由 RRA 插入的第 16A 与第 16B 条),连同《2019 年租客收费法》(经修订)、《1991 年危险犬只法》及《1976 年危险野生动物法》之下,对养宠请求的运营做法。本页面不构成法律建议。上述法定框架为公布时的框架;具效力的条文,是议会法案及任何配套法规中的条文。针对您的具体情况,请寻求独立法律建议。最近一次对照 Essential Terms and Charges v2.1.5 审阅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